以2013年為例:
華為終端公司國內共有64家供應商,其中15家結構件供應商。
其物料族分類如下:
1、TP、LCD、CCM、電聲:TP(2307),LCD(2304),CCM(2306),電聲(包含揚聲器2202、受話器2203、耳機2204、麥克風2205、馬達3205)
2、結構件:殼件(5163、5166)、五金件(包含5162中的螺絲、屏蔽件、dome)、按鍵類(包含鏡片4802、按鍵5161、模切件5163)
3、通用物料:天線(2716),電源(0222、0213),電池(2402、2401),包材(資料、標簽5165、彩盒5171),線纜連接器(包含線纜0245和0405、連接器1424、開關1605和1610等),PCB&FPC(0301、0302、0303)
再看看華為是怎么選供應商的: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評價結構件供應商的質量狀況,有效傳遞質量壓力,促進結構件供應商自主提升質量。
二、適用范圍
1、本管理規定適合所有結構件專家團管理的供應商。
2、本文件代替《結構件供應商質量管理規定V2.0》。
在《結構件供應商質量管理規定V3.0》正式發布給供應商之前發生的質量問題,為了盡量公平的過渡,9月1日(不含9月1日)以前的質量問題按V2.0處理,9月1日以后的質量問題按V3.0處理。報廢單的處理原則是,已經提交到TQC的報廢單繼續按V2.0處理,新的報廢單按V3.0處理。
三、管理規定
1、質量管理規定
(1)對于經常出現質量問題的物料,IQC進行加嚴檢驗,若加嚴檢驗后發現供應商仍然沒有改善,IQC按照《ISC/QU-01-01-05/W07 IQC來料抽樣檢驗操作指導書》中“從加嚴檢驗到暫停檢驗”的相關要求實施拒檢;
(2)生產不良物料的索賠規定(適合于除機柜和插框外的所有結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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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生產線發現的不良品應該走生產問題反饋單,通過流程確認并審批,同時在生產問題反饋單中確認該不良物料的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工時浪費、停線費用。不良物料直接退回故障品庫。每個月由MQE對生產問題反饋單按供應商進行一次工時浪費、停線費用統計,按該費用的5倍對供應商進行索賠。索賠金額通過SCAR表流程實施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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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MQE牽頭制定生產現場的工時停線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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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物料如果被代用,則按不良物料同等金額的30%進行索賠。索賠金額通過SCAR表流程實施扣款。CEG對每批物料提供采購價格。代用物料的索賠每月由MQE統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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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維修后的物料重新在華為發生質量不良,則直接報廢,華為按貨值的5倍對供應商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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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C、MQE每個月與供應商就報廢問題進行溝通,分析原因,制定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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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C、CEG應該廣泛收集友商對不良品的處理方法,通過分析借鑒,不斷優化物料索賠與報廢流程。
2、對供應商要求
(1)供應商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按華為圖紙、技術規范加工產品,對于不符合圖紙、技術規范的項目,必須以PCN方式通知華為TQC組織評審,對于設計的優化建議可以和華為TQC、結構設計進行溝通;
(2)供應商的出貨檢驗必須執行全檢;
(3)對于供應商自采購的物料,直接供應商承擔一切責任。
3、對問題供應商的處罰原則
(1)對供應商的處罰應該建立在有效整改的基礎上,處罰次數不宜過多,每一次的處罰要有效果。
(2)供應商每周發生的質量問題,供應商應該及時分析,反饋分析改進報告。對于連續2周質量問題排名前5位的供應商,應該召集供應商高層過來溝通,傳遞壓力,制定改進措施與計劃,并由TQC跟蹤落實。月度質量不達標再實施處罰。
4、質量評比方案
為了綜合評價結構件供應商的質量水平,制定了結構件供應商質量評比方案,有效傳遞質量壓力給結構件供應商。MQE每月按此質量評比方案統計供應商質量狀況,數據提供給TQC/CEG,用于季度、年度對供應商的質量考核參考。
四、處罰規定
1、同一質量問題不重復罰款,按最大處罰金額處罰。
2、重復問題、重大質量問題處罰規定
(1)在總測環節發現因為結構件質量問題導致生產延誤半天的,對供應商罰款¥1萬元,延誤一天的,對供應商罰款¥2萬元;
(2)同類問題重復發生處罰
定義:同類問題是指同一編碼同一缺陷現象重復發生,或者是性質比較惡劣的同一缺陷現象在不同編碼發生(比如未按圖紙加工)。重復發生的統計周期是按季度統計。
處罰規定:每重復發生一次,處罰加基數的一倍,如第一次發生罰¥2000元,第二次發生罰¥4000元,第三次罰¥6000元。對于生產中發現的零星問題,第一次重復發生罰款¥1500元,第二次重復發生罰款¥3000元,第三次重復發生罰款¥4500元,以此類推。
(3)LAR、RIDPPM、FDPPM指標如果連續不達標,第二次處罰款項加倍,第三次,CEG應該對該供應商進行評估,結合當時的供應形勢,對該供應商作出減少訂單、降低份額、關閉ASL等決定。要恢復供貨資格,必須經過3個月的整改后才可以向采購CEG/TQC申請認證,認證后才進入合格供應商供貨。
3、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處罰規定:



4、其它處罰規定
(1)混料問題處罰
對于混料問題一個月內發生一次,罰款¥10000元。
(2)PCN違規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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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N違規但沒有導致質量問題發生,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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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N違規且導致質量問題發生,除質量問題罰款以外,再追加罰款¥1萬元。
(3)FAI違規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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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必須在收到我司FAI流程認證通過的郵件通知后才能夠交貨,否則視為違規操作,每單罰款¥1000元人民幣。在交貨緊急的情況下,由TQC發聯絡單給IQC,允許FAI流程沒有走完先交貨,則不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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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C類物料,必須待TQC評定FAI等級且MQE復核通過后才可以交貨,否則視為違規操作,每單罰款¥1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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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B類物料,如果交貨發生在節假日,則供應商將FAI所需要的認證文件打印成紙件,交貨時一起提交IQC檢驗,事后IQC將FAI結果反饋給TQC,供應商不提交認證文件算違規,TQC將進行處罰,每單罰款¥1000元人民幣。
(4)設計更改違規處罰規定
華為發生設計變更時,必須按正規流程通知供應商。如果供應商沒有收到華為正式通知就發生設計更改,供應商屬于違規。每單處罰¥3000元人民幣。